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8日7时许,被告人董某、陈某某预谋后,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世贸商城东北门附近,由陈某某故意将一沓用丝袜装着的冥币掉落在被害人郭××旁边,由董某将假币捡起,并向郭××谎称自己捡到钱了,要和郭××分钱。再由陈某某假装上前向董某要钱。后董某谎称让郭××帮忙将该捡到的现金(冥币)转移为名,将该冥币塞进郭××的包内,并要求郭××将身上携带的现金交给其做抵押,郭××将身上携带的现金5000元交给董某后,董某、陈某某二人逃走。现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报案材料、年龄证明、郭××的名片及进货单据照片、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第二责任区刑警队情况说明、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南关街派出所证明、证人申××的证言、被害人郭××的陈某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二被告人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分别处以适当刑罚。在对二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董某、陈某某均系初犯;2、被告人董某、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10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10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柯冀军
二○一○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