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明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凌某某伙同霍XX、王XX、李XX、刘XX(四人已判刑)、姚XX(在逃)等人多次在本市新华区平煤阳光花苑小区内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阻止住户拉料车辆进院、卸车,强迫业主接受其提供的搬运服务,非法垄断控制平煤阳光花苑小区的装修进料及搬运市场。被告人凌某某已于2010年1月10日被抓获归案。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丁XX、李XX的陈述、证人霍XX、王XX、李XX、刘XX、张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凌某某判决书、辨认笔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凌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凌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凌某某辩称:我来平顶山市玩哩,我没有强迫交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凌某某伙同霍XX、王XX、李XX、刘XX(四人已判刑)、姚XX(在逃)等人多次在本市新华区平煤阳光花苑小区内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阻止住户拉料车辆进院、卸车,强迫业主接受其提供的搬运服务,垄断控制平煤阳光花苑小区的装修进料及搬运市场。被告人凌某某已于2010年1月10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凌某某供述:我什么都没干过,2009年6月下旬,因儿子放假,我开着蓝色普桑到平顶山来玩,在平顶山住到朋友家,我来了六天,晚上车停在阳光花苑院内,我在阳光花苑什么也没干,王XX、霍XX、李XX10年前就认识了,王XX我们认识5-6年了,6月下旬来平顶山在阳光花苑我就见到王XX、霍XX、李XX,别的没见过。我见王XX在院内骑一辆三轮车拉沙子、水泥和砖。
2、同案犯霍XX供述:2009年6月30日下午四点多,我当时在阳光花苑小区西门喝茶,老三跑过来对我说“卖地板砖的不让咱卸,快打起来了”,我听后就过去了,我看见王XX、姚XX和一个司机吵架,司机车上装得有地板砖,已经卸一半,我去后问“怎么回事”,司机说“我们的东西,我们自己卸,不用你们”,王XX说不中,我就和司机撕扯起来,这时,凌某某过来了,我拽着司机的头发,凌某某朝司机腰部跺了几脚,然后被人劝开了。今年6月份中旬,我是通过王XX去阳光小区干活,我就去阳光花苑小区找王XX,没见他就见他老婆王X(李XX)我说:“琴姐,最近闲,你给找点活干干”,她说:“中啊咱这有点水泥生意,你给照顾照顾”,就这样我在阳光花苑干活到现在。王XX、王X、对我说:“别让外面的人进,用咱自己的人,我就在门口把着,如果有车带着装卸人员想进小区,我就说不中,俺这有搬运工。姚XX告诉我小区物业欠晓(张XX)的工程款,就让我们在阳光花苑小区院内卖沙、水泥,整个小区也就我们这一家在卖。水泥、沙子是王XX、王X两口和姚XX共同出资购买,再拉进小区院内堆放,我没有参与购买沙子和水泥,我也不清楚他们如何分成。卖给住户的沙子是260元、280元、240元不等,水泥是290元或300元一吨。我们共有六个人,我、王XX、王X、姚XX、凌某某、老三,我们当中王XX、姚XX说了算,他俩是股东,人家都喊老三叫刘队长,负责调派搬运工人,我和姚XX、凌某峰、王X守在小区东大门,主要负责拦截住户的拉料车,王XX不常在门口,他骑着白色的电动车有时在小区转悠,看到有住户的拉料车到楼头准备自己搬运时就给我和姚XX、凌某峰打手机,我们就过去,王X和王XX还负责收钱,王X记账,这都是王XX安排这样做的。王XX看到有住户准备自己搬运时就给我和姚XX、凌某某打手机,我们过去告诉住户,我们承包了小区卖沙和水泥,你们在外面买的沙和水泥不让进院卸车,很多住户给我们说是自己找的,我们就告诉住户必须使用我们的搬运工,住户如果不同意,我们就不让卸车,直到住户答应由我们的搬运工搬运。我们也采取过暴力行为,2009年6月26日9点多钟,小区西面有栋楼的一个女住户拉了一车地板砖,还带了两个搬运工人,王XX打电话让我过去,我过去后告诉她如果不用我们的搬运工就不让卸车,之后我朝一个搬运工腿上跺了一脚,搬运工吓跑了,最后女住户答应由我们搬运。我们在小区东大门主要拦截拉沙、水泥、地板砖、瓷砖的车。住户在外面买的或找的沙子、水泥进大门时,我和姚XX、凌某某、王X就上前拦住,告诉他们院里有沙和水泥,外面买的不能进院,自己找的沙和水泥,买的地板砖或瓷砖进院了不让用住户自己找的搬运工,必须用我们自己的。如果住户不接受我们的搬运服务,我们就不让进院卸车。大部分住户都接受了。我和王XX、王X、姚XX、凌某某都拦截过住户的拉料车,老三在院里拦过,我总共在大门口拦截过十几次。强迫住户接受搬运服务,住户也报过警,我知道的总共4次,一次是我没来的时候,我听王XX说因为住户不接受搬运服务,报警了,光明路派出所把王XX带走了,后来又放了,还有一次是一个住户拉砖进院,没有接受王X的搬运服务,王X不让进院,住户报警了后来协商好了。6月17日下午,因为一个住户不接受搬运,记不清是王XX还是王X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我就和凌某某过去了,这个住户就报警了,光明路派出所民警来了。我们强行提供搬运服务大概有六、七家。搬运工是王XX联系的,王XX同意这些搬运工进入小区,我只是听说他们要给王XX交钱,具体提成还是什么,我就不知道了。
3、同案犯王XX供述:我是从2009年6月3日,开始在阳光花园开始干活,2009年6月8日,我通过张XX的妹夫“华”认识的张XX和凌某峰,张XX对我说:阳光花苑建筑的时候,就是我们签订的合同,建筑商还欠我们100多万元钱,我们把这里的活揽下来,不让其他人干,只能你领着人干,你们挣的钱,我们按百分之二十提成,提成的钱再分给你一半。我说:你们看着办吧,我们在这里打工也不容易,挣的钱你们看着给吧,我们说完就算是定下了。2009年6月11日16时许,张XX和“华”到阳光花园找到我,对我说,这里的活只有我们可以干,其他的人都不能干。从那天开始,阳关花园里的活都是我领着干。有活的时候,张XX手下的人在阳光花园小区大门口拦住,然后给我打电话,让我领人去干。我在阳光花苑里送水泥、沙子和砖。从2009年6月11日至6月30日,凌某某、华、忠他们三个每天都给我联系活,有时一天揽一宗,有时一天揽两宗,具体揽的那些活,现在我不清楚。凌某某、华、忠给我联系的活我记得有,X号楼,中间单元的一家,当时我没有去,X号楼中间单元或是东单元一次。X号楼,西单元一次,我那天没有去。中间单元一次。这几次都是我给刘XX打电话,他领人去干。X号楼北面的那栋楼,西单元一层西户,那天我去了,那家进了26件地板砖,收了25元。我领人干活平均每天给华提成200元。提成的钱我拿着,我再把提成的钱给华。在大门口拦车的人有凌某某、忠、华,拦车时有三家报警了,都是光明路派出所出警。我们在阳关花园里进水泥和沙,然后再把这些材料卖给住户,每吨水泥260元进来,按280—300元卖出,沙子是每车按210元进的,每车按220—260元卖出。张XX说阳光小区的这些东西都是他承包的,从建筑时都是他进的,所以我们才进水泥和沙到阳光小区。这些材料是张XX揽的,其他人不可能把材料进到阳光花园。装修材料的利润张XX说分一半给我。卖出的建筑材料我说了算。我们总共卖出去50多吨水泥,每吨赚30元,总共得:1500元。有20车沙子,还有一大车沙子,一车沙子赚30元,总共得2000元,合计3500元。从开始到现在的搬运费是x元。除去提成,剩下的给干活的分了。
4、同案犯李XX供述:2009年4月份,我听说平煤阳光花苑小区快缴工了,就和爱人王XX交替着过去转,看看能否在工地卖沙和水泥。有一次,王XX在小区碰见姚XX。华说要给俺联合干。我说:“是不是要找当地人招呼”。华说:“这你就别管了”。沙和水泥这利润是咱的,给他们的钱从搬运工身上提。这次谈好后,2009年6月3日我和华进了沙和水泥,华出了1万元,我出了5000元。我们的沙和水泥存放在小区院内西门附近的东门口,小区院内物业的房子内有几十吨水泥,东门口墙角有几吨水泥。我们进的的沙开始是180元一小拖,后来是200元一小托,水泥开始是250元一吨,后来是255元一吨。卖给住户沙是250元或260元一车,水泥是270元至300元一吨不等。进的沙有多少我记不清了,水泥进了60吨,现在还剩十几吨。我和华说的他们指的是当地人,没有当地的人照看,干不成买卖。华说不让我管,后来华说从搬运工身上提钱给他们,具体怎么谈的,我不清楚,是华和搬运工讲的,我爱人王XX可能也知道。因为是王XX收的钱。华说让王XX收搬运费,收后该给搬运工的给搬运工,提成的先拿着,到时候一块给他。他再给当地的。王XX每天都给华报帐,说今天共提了多少搬运费,华记不记帐,俺不清楚。一直到2009年6月13日才有人装修,接着两天我看见小区东门有几个孩,其中一个叫“中”,具体名字不清楚。他们在门口,有时有四、五个人,有时有一、两个。住户也能在外面买沙和水泥,不过我也听说有的住户买的沙在小区东门被拦住,不让进。当时我不在场,不知道具体情况。我在场没有碰到拦车的情况,有时住户主动找我,让我给说说让他们的车进来,但我告诉他们要用我们的搬运工。华当时说生意上我和王XX多操心,别的事他管。我后来看出来就是当地人拦别人的进料车,不让进院,尽可能的买俺的沙和水泥,最低限度也得用俺的搬运工,因为沙和水泥的利是俺和华的,搬运费提成是给当地人的,我也没办法。我没有拦过住户的车,就有一次我提出用俺的搬运工。院内X号楼有一家住户要装修,因为对方讲话不干净,和我发生争执,我拽住装沙的袋不让他们往楼上搬,这次报警了,后来公安调解了。我们用的搬运工是以前跟着我和王XX干过的人,2009年6月30日下午4时许,因为我爱人王XX拉沙车被拉地板砖的车挡住,影响卸沙发生的纠纷,后来打架,我当时不在场。
5、同案犯刘XX供述:2009年6月份,我在平顶山市X路公园门口等活时,我得知王XX在平煤阳光花苑小区内经营沙、水泥(供小区内装修用)我就想去给王XX干活,我就喊了六、七个搬运工到平煤阳光花苑小区,我到那找到王XX我说给他干,王XX同意了。王XX并对我说你干个轻活,少搬点,给我负责这小区内我雇的这十五、六个搬运工,搬运工人也不固定,有时十二、三个人,有时二十多个人,总之,王XX让我负责这些搬运工的管理,我每天负责将我们在阳光花苑小区内给业主装修的所用沙、水泥、地板砖的搬运费交给王XX、王XX提成搬运费20%,他提成后再把剩余的钱交给我,然后我再发给每个搬运工,王XX提成我们的搬运费20%是我们开始进到阳光花苑干活时就对我说,你在这小区里给我看着,不能让这小区里业主自己往其住室里私自搬运装修材料(沙、水泥、地板砖之类东西),如果谁搬运,你就喊住拦着他们不让他们搬运,他们要都自己往其住室内搬运了,咱们就活干了,挣不到钱了,我说中。我拦的,喊的哪栋楼,哪户我确实记不住了,当时楼号还没有标,装修的业主我也不认识,我没喊几户,我喊有五、六户业主,我也没敢拦人家,我发现业主自己往楼上搬沙,我喊他们不让自己往楼上私自搬运,我们这里有搬运工,业主就不搬运了。但大部分是王XX给我交待过,你若发现业主私自往其住室搬运沙、水泥、地板砖时,你就赶快去通知“军锋”和“中”,让他俩过来,所以我一发现有业主私自往楼上搬运装修材料,我就赶快去找“军锋”和“中”,因为我是负责干活,搞搬运,“军峰”和“中”他俩就负责不让居住在平煤阳光花苑里的业主从外进沙、水泥和往楼上私自搬运沙、水泥、地板砖等装修材料。他们都称呼我刘队长,还叫我老三。2009年6月份一天上午十点左右,一辆运地板砖的小客货车,停到平煤阳光花苑小区内栋楼的西楼头,司机自带的搬运工往楼上搬运地板砖,王XX发现了,就喊住我,王XX开着他的电力三轮车,我给他装一三轮车沙,王XX一起到拉地板砖的小客货车的东边路口,王XX让我把三轮车上的沙卸下,我就往下卸了有十多锹,堵住了那拉地板砖的小客货车司机就和王XX吵了起来,我看那开小客货车司机气的很,车是他出不来了,吵了一会儿,这时王XX就对我说:你赶快到大门口把他俩喊来,我就赶快到平煤阳光花苑小区西大门口把“军锋”和“中”这两个人喊来,我对他们俩说:王XX让我喊你们俩,你们赶快过去吧,我们三一起跑过来,他俩过来后和那小客货车司机吵几句,我看到他俩就上前打那个司机,后来不知是谁报的警,警车来了,不打了。我看到“军锋”和“中”都是说话口气很硬,大声吆喝,你别搬了,业主和业主自带的搬运工被他们吓的不敢搬了,我们搬运工就能搬运了,我们就能挣钱了,他俩挡、拦住住户越多,我们就挣得钱越多。
6、被害人丁XX陈述:今年2009年6月18日开始装修我的新房,遭到当地头蛇强买强卖,我们这个小区的住户在装修时都被这伙地头强买强卖。我知道这伙人的头是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身高1.70米,体态较胖,短头发,不知叫啥名字。还有一个女的是他老婆。越四十多岁,鼻梁有些肿,体态较胖,身高约1.6米左右。另外还有俩个三十多岁的男子,这俩个体态较瘦,不常在小区门口处。每天这个胖男人的老婆都坐在门口处。只要有住户拉料车进门,她就拦截住不让进小区。这个胖男人在院里来回转,发现有住户卸料,就强迫住户用他的搬运工。这个胖男人约有俩伙搬运工,每伙搬运工有八九个人,我了解的情况是每伙搬运工不论每天干多少活,都必须给胖男人交100元管理费,实际就是这个胖男人控制着小区的装修进料。这个胖男人把他的沙子,水泥都卸到院里,他派她老婆天天把在小区的东大门,拦截装修住户的拉沙,水泥车进院,强迫住户购买他的沙子,水泥。小区装修住户在外面购买的其它装修材料如瓷砖,地板砖等,胖男人指定必须由他的搬运工搬运。否则就不准进院。如果住户不同意,那就无法装修。沙子是每电动三轮车50元钱,搬运费70元,水泥每吨280元,每袋搬运费3.5元。瓷砖不分大小件每件搬运费3.5元钱。我现已买了十四车(电动三轮车)沙子,共计1700元。搬运费是980元,水泥用了五吨。共1400元,搬运费350元,瓷砖搬运费是960元。光给胖男人这伙人的搬运费,总共花费3400元。搬运费比买沙子和水泥都贵。
2009年6月7日下午,我拉一车沙子进院,被胖男人的老婆领着两个孩不让进院,这个女的说这个工地欠我们的工程款,必须买我们的沙子和水泥,最后应是要了我们五十元的进门费,还必须用他们的搬运工。
7、被害人李XX陈述:2009年6月30日10时我开面包车带两个装卸工,拉十二件小地板转,给住阳光小区X号楼中单元X楼西户送货,当我把车停到中单元门口时,有个人开一辆电动三轮停在我的车前,并安排他的一个装卸工将三轮车上的沙卸下,我上前说:“你们先别卸,我先把车开出去后,你们再卸”。那人说:“卸,你的车就别想再开出去了”。我说:“你真厉害”。接着他就指着我骂娘,我也还了一句,他就用手机打电话叫人,我就赶快打电话报警了。不大一会就过来两个男的(一个皮肤较黑,平头,1.7米左右,也不太胖,38-39岁,一个较白,长头发,1.7米以上,38-39岁)开电动车的恶人指着我说:“就是他”,接着那长头发到我跟前抓住我的头发照我脸上打两拳,那平头照我身上就跺几脚,我的嘴就出血了,抱住头就蹲下了,他二个就用脚照我脖子身上跺,打我之后他们又来二、三个人,接着光明路派出所的人就来了。还有一个偏瘦的黑孩说:“你今天找谁都不行,就是找到市委书记也不行,你的车别想开走,你以后也别想在西建材做生意”。
8、证人张XX证言:霍XX、凌某峰是通过王XX介绍帮助王XX、姚XX在阳光花苑卖沙子水泥的。
9、被告人凌某某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06)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凌某某监狱档案材料、(2010)新刑初字第X号、X号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接受搬运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凌某某犯强迫交易罪罪名,予以支持。被告人凌某某辩称没有强迫交易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凌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凌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1年7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来群岭
审判员姬富有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