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梅、韩某,铜山县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郭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2010)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庆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朱红雷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