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娄某某(又名娄某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又名王某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娄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王某乐,河南博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建强,新乡市凤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送达后,上诉人娄某某即可以向本院办理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元的退还手续。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王某鹏
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