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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姚某某及原审原告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甲,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寒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广宇,河南博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寒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姚某某及原审原告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459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李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孔凡强

审判员王师斌

审判员王抗

二0一0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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