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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盛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天臣电脑系统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3-03-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8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盛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达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金山大厦05、06、10房、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天臣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臣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X号B座2-X楼。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上诉人天盛达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2002)佛城法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上述裁定,并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给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依据合同约定,天臣公司的义务除制作显示屏外,还要将显示屏运至广州,并代办托运将显示屏运到北京,进行安装调试的交付用户使用,原审法院对这一事实未能查明。此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以广州作为合同履行地,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且没有违反级别管辖的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天臣公司与天盛达公司于二○○二年三月十八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已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为广州市,结合天盛达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本案应以此确定管辖,即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天盛达公司的上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2002)佛城法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冬

代理审判员卢海

代理审判员毛明梭

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邹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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