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亲亮,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个体司机,住(略)。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秋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亲亮、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告有一块祖传自留地,与被告刘某某的房屋相邻,2009年6月被告将该房拆旧建新,将原告留出的巷路全部占用,2010年元月被告又开沟从原告菜地经过,污水直接排向菜地里,致使原告菜园无法正常种菜,侵犯了原告土地使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菜园是原告的自留地,但是属我们冻背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告的菜地被告没有侵占,房屋水沟排水以前旧房都是向西折向北流水的,新屋建好后,原告将被告的水沟强行堵塞,导致排水困难,其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刘某某拆旧建新,在原告的菜园边新建房屋一栋,房屋北向的排水仍按旧房从东往西折向北。2010年元月被告开沟排水需经原告菜地边沿流向北,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被告的水沟排水直接流进原告菜园,原告则将水沟堵死,遂引发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所述事实,有安福县档案局资料、照片、冻背村委会说明书,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房屋与原告菜园相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好通行、排水,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被告新建房屋北向排水,根据实际场地的地形地貌,原旧房排水走势,已形成从东往西折向北的自然流向,但途经原告菜园地段应防止污水渗入原告菜地。原告不准水沟途经菜地边沿,并堵塞水沟,做法不妥,被告未征得原告的同意,擅自排水进入原告菜园,影响原告菜地的正常生产,是一种侵权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原告菜园的损失,被告应予以适当的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刘某某新建房屋北向排水按已形成的水沟从东往西经原告朱某某菜地南端折向北(沿刘某球屋院墙东向),被告刘某某按此路线修筑水沟,其排水不得渗入原告朱某某菜地(见附图)。
2、被告刘某某补偿原告朱某某菜园损失40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秋雨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润生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十条第二款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