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上诉人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上诉人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2009年7月17日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不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裁决第1项);2、依法判决原告不为被告办理仲裁裁决第2项的内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某某均不服原判,分别于2010年1月4日、2009年12月28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3月,司某某到郑州正力自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某作,2004年12月9日该公司某更为郑州正力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10月10日郑州正力实业有限公司某更为正力置业有限公司;2007年12月21日郑州正力置业有限公司某分立一个新公司某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某某先后在该公司某装车间、化工车间、办公室、粉碎车间等部门工作。2001年11月1日,郑州正力实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司某某(乙方)签订期限为两年(2001年11月1日至2003年11月1日,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第二条工作内容2、乙方工作岗位是车间和修车、考勤。3、乙方的生产任务为按时完成本岗位的考勤职责。第五条劳动报酬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的标准和办法为每月400元。残疾人员生活费补助每月60元。3、乙方试用期临时生活待遇每月为400元。第六条保险福利1、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保险)。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终止1、本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即终止执行;3、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应即终止执行。约定的条件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事项中写明等。该合同经新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2007年12月10日,郑州正力实业有限公司某新郑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为司某某建立了社会医疗保险关系。2007年10月10日,郑州正力实业有限公司某相关部门核准其名称变更为郑州正力置业有限公司。2007年12月21日,郑州正力置业有限公司某东会决议,其公司某立为郑州正力置业有限公司某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正力置业有限公司某立后的一切债权债务由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担,职工安置由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责等。2008年3月1日,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司某某(乙方)签订期限为一年(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2、乙方工作内容是化工车间操作工。第四条劳动报酬2、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为900元/月。第五条社会保险及有关福利待遇。1、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等。2008年3月27日,该合同经新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供其公司1999年、2000年、2001年全部员工工资花名册,拟证明司某某1999年3月至12月、2000年3月至11月、2001年1月至10月在公司某班,司某某未连续在公司某作,属临时用工,工作时间不满10年,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司某某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认为1999年、2000年工资表系复印件,不予质证;2001年工资表不全,不具有客观性。司某某提供郑州正力实业有限公司某工韩某、田某、司某、田某、司某、夏某、杜某、司某、荆某、胡某、田某的证明,并申请司某、田某、田某出庭作证,均证明司某某为该公司某工;郑州正力实业有限公司某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劳动者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保存。2009年5月13日,司某某不服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除劳动合同关系向新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1997年1月至2009年2月的社会保险金。2009年6月24日,新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照经办机构要求为申请人补缴1997年3月至2007年9月的基本养老保险金、1997年3月至2007年11月的基本医疗保险金、1997年3月至2009年2月期间的失业保险金。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服该裁决,向该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劳动合同书,司某某的上岗证,新郑市X镇职工医疗保险卡,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残疾职工花名册和该公司某工商注册登记材料,新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司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已实际履行,系有效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称司某某断断续续地在公司某作,但未提供其与司某某之间劳动关系解除与终止的相关证据。该意见该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劳办发【1996】X号的复函,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的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司某某分别于2001年11月1日、2008年3月1日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司某某在其公司某临时工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上述规定,其意见该院不予采信。司某某1997年3月到郑州正力自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某作(郑州正力实业有限公司某前身),至2009年2月在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作,虽然郑州正力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12月21日经其股东会决议,其公司某离为郑州正力置业有限公司某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应当依法认定司某某在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作时间为12年。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故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当与司某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张不与司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不予支持。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社会保险金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故对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当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与被告司某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驳回原告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担。
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诉称:1、司某某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条件。司某某在公司某作不具有连续性,有时甚至间隔几年不在公司某作,且工作期限前后总共也不足10年。2、司某某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条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需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审强行判决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显违法。故请求二审判决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应与司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司某某答辩称:司某某1997年进公司,连续在公司某作12年之久。按法律规定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与司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司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缴纳认定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某解释的规定。故请求二审判令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司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并改判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2009年3月1日起与司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辩称: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法不应与司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给司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司某某主张其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提供有相关证据;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张司某某工作不具有连续性,工作年限总共不足十年,应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与司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不应与司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之规定,缴费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缴纳。司某某称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对其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司某某上诉称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自2009年3月1日起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其在劳动仲裁期间和一审期间均未提出该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某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郭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