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叶某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原告万某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元;
二、原告万某在收到房屋折价款后三日内将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过户至被告叶某名下;
三、如被告叶某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条主文,则被告叶某应给付原告万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元;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69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某。
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李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