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男
被告王某,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沈某所有的车辆(广州本田产的奥德赛,车牌号为沪XX,车架号x),若不能履行,原告沈某放弃向被告王某追索该车辆的折价赔偿款;
二、被告王某应于2010年12月底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沈某车辆租金人民币x元;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严伟雄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