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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公司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黄某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x.39元,另缴纳执行费人民币4727.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x.19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郝颖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王智翔

审判长郝颖

审判员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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