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
被告钱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6月13日晚上18时55分,在本市X路、某支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小客车与原告骑自行车发生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钱某已凭据支付原告周某医疗费;
二、被告钱某应于2010年6月17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物损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钱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6月1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