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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诉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女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某,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鲍某名下的上海某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权及2008年、2009年的红利归被告鲍某所有;

二、被告鲍某于2010年7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吕某股权及红利折价款人民币3万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6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敏

审判员王飞

代理审判员周嘉

书记员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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