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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阮杏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邓玲娣

书记员寿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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