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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赵某某诉郑某乙、陆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甲,女,住(略)。

原告赵某某,女,住(略)。

法定代理人郑某甲,女,住(略)。

上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隋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郑某乙,男,住(略)。

被某陆某某,女,住(略)。

原告郑某甲、赵某某诉被某郑某乙、陆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甲、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隋某某、被某郑某乙、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甲、赵某某诉称,1997年6月,原、被某等人申请建房,经审批获准后建造二层楼房一幢。现原、被某对房屋权属产生异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对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宅(西)X号房屋进行析产。

被某郑某乙、陆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愿意依法析产。

经审理查明,两被某夫妻生育原告郑某甲,原告赵某某系原告郑某甲之女。1998年10月,原、被某申请获准建造二层(假三层)三开间楼房一幢,2000年5月,上述房屋登记于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因权属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被某对系争房归两原告所有合意一致,但被某拒签调解书要求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原、被某对系争房屋的分割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无悖,可准之,但被某拒签调解书要求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丘地块上的二层(假三层)楼房一幢归原告郑某甲、赵某某所有。(有证房屋按产权论,无证房屋按建筑材料处)。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2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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