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酒楼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某,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某酒楼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被告赵某补缴2010年2月至2010年4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金;
二、原告上海某酒楼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赵某各类补偿人民币4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某酒楼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