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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酒楼诉赵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酒楼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某,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某酒楼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被告赵某补缴2010年2月至2010年4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金;

二、原告上海某酒楼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赵某各类补偿人民币4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某酒楼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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