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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某汽车运输公司诉李某、阜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市某汽车运输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

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韩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韩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应于2010年7月2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市某汽车运输公司车辆修理费、评估费、停车费共计人民币x.80元;

二、被告阜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蒋某对被告李某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24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2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鸣鸣

书记员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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