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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甲,男,住(略)。

原告张某,女,住(略)。

原告徐某乙,男,住(略)。

法定代理人徐某甲(系徐某乙父亲),男,住(略)。

原告徐某甲,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女,住(略)。

原告吴某某,女,住(略)。

原告徐某乙,女,住(略)。

法定代理人徐某甲,男,住(略)。

原告徐某甲,女,住(略)。

被告徐某甲,男,住(略)。

被告陆某某,女,住(略)。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原告徐某甲、张某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即原告徐某乙。原告徐某甲、吴某某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即原告徐某乙。被告徐某甲、陆某夫妻关系,系原告徐某甲某、徐某甲、徐某甲之父母。原、被告及陆某某(于1996年死亡)于1986年、1997年、1998年、2003年申请在本市浦东新区X镇X组西陆某宅X号建造二层七上七下房屋(含棚舍二间)。陆某某与陆某某(于1998年死亡)仅收养一女即陆某某。现原、被告为分割上述房屋产生纠纷,故原告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宅X号南面三上三下房屋、北面四上四下房屋、南面三上下房屋的西侧棚舍一间和北面四上四下房屋的东侧棚舍一间中,北面四上四下房屋中东侧二上二下房屋产权归原告徐某甲、张某、徐某乙共同共有,西侧二上二下房屋产权归原告徐某甲、吴某某、徐某乙共同共有,南面三上三下房屋中的东侧一上一下房屋产权归原告徐某甲所有,其余房屋产权归被告徐某甲、陆某某共同共有;

二、案件受理费4,935元,减半收取2,467.5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4月22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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