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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诉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柳某。

被告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上海市杨浦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调解,现原告柳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柳某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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