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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

被告刘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1月2日上午8时50分,在本市X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X小客车与案外人郑某骑燃气助动车发生事故,原告系案外人车辆上乘客,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次要责任、案外人负主要责任、原告无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应于2010年6月21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人民币x.04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4元、护理费人民币4000元、营养费人民币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9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40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200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6000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x.44元,扣除交强险限额人民币x元,余款被告刘某应承担40%计人民币x.98元,两项合计被告刘某应赔偿原告陈某人民币x.98元,该款扣除被告刘某已支付医疗费人民币x元,被告刘某应实际赔偿原告陈某人民币x.98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6月2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

书记员石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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