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冯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冯某新,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冯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7)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7)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冯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彦卿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书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