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冯某新,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冯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7)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7)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冯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彦卿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