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建昌,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州市瑞龙铸造厂,住所地:林州市X镇北杨某。
委托代理人李卫国,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林州市瑞龙铸造厂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间原告与北杨某村委会签订了村南25亩试验田的土地承包协议书,期限为30年。2003年间被告在原告承包的试验田南边建了一座铸造企业。企业投产后高炉排出的粉尘对原告的试验田造成了污染,2009年麦收后,被告在生产中,没有使用除尘设备,以致尘灰排放到试验田里,造成火灾,将原告十余亩的玉米烧死,地边果树烧毁,经评估,造成经济损失x年,后经姚村镇政府、北杨某委会多次进行调解未果,起诉到院,请求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林州市瑞龙铸造厂不存在,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应予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岳志强
代理审判员郭锐
代理审判员付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