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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谈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

被告谈X。

委托代理人文X。

原告徐X为与被告谈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被告谈X及其委托代理人文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诉称,由于原、被告婚前缺少了解,以致在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在争吵后离家,甚至用极端的方法处理,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徐XX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依法补贴生活费;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谈X辩称,双方婚后确有争吵,对此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由于自己年轻没有处理好与原告家人的关系,希望原告予以解决,但原告却一直逃避。被告生病后,原告不予治疗也不来看望。目前夫妻感情尚好,且其患病尚需治疗,儿子还小,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春节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10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3月4日生育儿子徐博文。原、被告婚后关系一度尚可,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婚后养育儿子,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多为对方及子女考虑,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尚可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X要求与被告谈X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赵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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