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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03.31.九十七年度司拍字第五五一號簡易庭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31  当事人:   法官:蔡佳吟   文号:97年度司拍字第5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51號

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

非訟代理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0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600,

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5,629,526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

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

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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