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郑某,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女。
一审被告冷某,女。
上诉人郑某因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192-X号民事裁定,以“冷某与本案无关”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将案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一审原告张某、一审被告冷某均向本院陈述冷某为本案借款的担保人,故其为适格被告。冷某住所地在开封市鼓楼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代理审判员苏芳
代理审判员张丽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