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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刘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某诉称,2008年8月30日被告以购房缺少资金为由向我借款3万某,并出借条一张,我多次向其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还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欠条是我写的,我已经还了原告x元。现在我没有收入,没有钱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某于2008年8月30日因购买房子需要钱向原告万某某借款x元。并向原告万某某出示欠条一份,内容为“我和晓洋谈对象期间因买房子晓洋拿出x元,现在我和晓洋分手,三天之间还他三万某钱。”后原告万某某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未。庭审中被告提出已经还给原告万某某x元现金,原告也已认可。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原告主张被告还款的主张应予支持。但由于原告已自认被告已偿还x元,故原告主张偿还欠款x元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款为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欠原告万某某现金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万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50元,由原告万某某承担275元,被告刘某某承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冯现

审判员付洁

代理审判员张小磊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宿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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