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碧桂园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碧江大桥边。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苏汉辉、欧阳宝坤,均为广东国强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得和祥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得和祥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宜安广场X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晓雪、刘善巧,均为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碧桂园物业管理分公司采购部(下称采购部),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碧桂园。
负责人杨某乙。
诉讼代理人苏汉辉,广东国强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碧桂园公司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1999年7月23日,得和祥公司与采购部签订了《销售及安装合同》,约定由采购部将广东碧桂园学校运动地胶铺设安装工程发包给得和祥公司承建,具体项目为:2.5厘米EPDM地垫686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为330元;2.5厘米红/绿胶丝地垫1994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为160元;4毫米EPDM跑道132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为320元。由得和祥公司提供验收样板。合同总价格为(略)元。工程应于1999年8月31日或之前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前,采购部须预付30%工程款即(略)元,货物进场验收后支付工程款30%,完成施工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30%,施工后六个月再付5%,余款于施工后十二个月付清。采购部以广东碧桂园学校的名义于1999年7月26日、同年8月28日、2001年1月19日分别向得和祥公司支付了(略)元、(略)元、(略)元,共支付工程款(略)元。2001年1月,双方签订协议,确认由于工程安装验收合格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地胶松脱问题,得和祥公司会尽力协助履行售后服务义务,采购部应于得和祥公司完成铺装维修工程后三天内清付余下工程款(略).63元。2002年4月15日,得和祥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碧桂园公司、采购部支付工程款(略)元及利息(略)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定采购部拖欠工程款(略).63元,判令碧桂园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采购部与得和祥公司签订的售货及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从双方于2001年1月所达成协议书看,得和祥公司确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承诺返工。但得和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已对地胶工程进行维修并经采购部验收,应认定得和祥公司对工程的质量问题未作处理。原审法院在未查清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判令碧桂园公司支付工程款属认定事实不清,应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因行政区域的调整,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顺德区法院在重审时应委托有关的鉴定部门对工程进行鉴定,以确定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量是多少,价款是多少,以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顺德区人民法院根据重审结果重新确定。
审判长温万民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梁碧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