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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10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1月23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10年3月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渑池县仰韶大厦附近搭乘邢某某驾驶的豫x红色奇瑞QQ车,将其骗到渑池县X镇X村附近的偏僻路上,持刀威胁抢走邢某某步步高手机一部及现金四、五百元。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648元。案发后手机追交邢某某。

2、2010年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渑池县X街北搭乘黄某乙驾驶的豫x出租车,将其骗到渑池县X镇西英豪附近的偏僻路上,持刀威胁抢走黄某乙三星手机一部及现金350元。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272元。案发后手机追交黄某乙。

3、2010年1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渑池县X街北搭乘温某某驾驶的豫x车,将其骗到渑池县X乡X村东高速路桥下,持刀威胁抢走温某某普莱达手机一部,并在抢劫过程中致温某某右手受伤。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377元;温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4、2010年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陕县人民医院门口搭乘陈某某驾驶的豫x出租车,将其骗到渑池县X镇X村附近的偏僻路上,持刀威胁抢走陈某某长虹手机一部及现金320元。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59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邢某某、黄某乙、温某某、陈某某的陈某,证人马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的证言,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渑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文书,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邢某某及黄某乙领条、张某某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价值29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多次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邵红伟

代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贺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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