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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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2010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30日14时左右,被告人何某某酒后在长葛市X乡X村将受害人何某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古桥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何某某不停劝阻,殴打派出所民警苏XX,经鉴定为轻微伤。民事部分均已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XX、苏XX的陈述、证人何XX、刘XX、王XX、薛XX、谢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协议书、收到条、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暴力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其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刘中锁

二0一0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王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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