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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甲与被上诉人马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战,X年X月X日生,现为三门峡市老年协会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马某甲之子。

上诉人马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战,被上诉人马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马某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0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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