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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与被上诉人吴某丁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丙,男,1944年出生。

上述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克让,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葛磊,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道办事处董庄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居委会治安主任。

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因与被上诉人吴某丁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于2004年9月9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土地征用补偿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9日作出(2004)商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吴某甲等三被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6月29日作出(2005)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某甲等三被告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7年9月10日作出(2007)商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9日作出(2007)商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梁园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7日作出(2008)商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吴某甲、吴某乙、吴某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7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及吴某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克让、被上诉人吴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葛磊、原审被告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道办事处董庄社区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慧

审判员孙某奇

审判员文志林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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