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谭某乙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茶陵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谭某甲,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系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管理中心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谭某乙,男,年龄不详,汉族,茶陵县人,住(略)。

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谭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致使该案无法正常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与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彭成林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谭某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