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略)。身份证号码:x。
诉讼代理人许某明,系原告人父亲。
诉讼代理人邹平礼,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陕西省平利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6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
辩护人汪某,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李桂先,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利县X镇X村书记,住该村X组,系被告人舅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就经济损失的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9日16时许,陈某某驾驶陕x农用车在广佛镇香河口河坝拉运砂石料返回途中,行至广佛镇X村与塘坊村交界便道的弯道处,与许某林(许某某哥哥)驾驶的摩托车会车时,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许某某坐在许某林摩托车后座上,见状即上前给其兄帮忙,厮打中被陈某某顺手从驾驶室抽出的撬棍将头部打伤。因当时并无血迹,被他人劝开后双方即回家。二天后,许某某感到眩晕、呕吐,被家人送往平利县医院,诊断为:1、左侧额颞顶叶脑挫裂伤;2、左侧额顶骨凹陷性骨折。住院165天,花医疗费及检查费x元,被告人陈某某给付8000元。2009年8月27日,安康金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许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2009年10月28日,该所鉴定许某某伤残等级为三级,大部分护理依赖。花鉴定费1700元。因治病及鉴定花交通费700元。诉讼中,被告人陈某某2009年11月20日书面申请对许某某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重新鉴定。2009年12月16日,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三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重新鉴定费用被告人陈某某已承担。重新鉴定时因给许某某检查被告人花检查费1000元。许某某住院时由其家人护理,家人系农民。
庭审中,陈某某对因自己的行为给许某某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并愿意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许某某对在兽医站买药的785元药费自愿放弃,并对自己在本起伤害案件的行为愿意自负部分责任。为尽快将赔偿款落实到位,被告人舅舅李桂先自愿作为赔偿款x元的担保人,原告人及其亲属均同意。上述行为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医疗费x元(已给付8000元),交通费700元,鉴定费1700元,误工费x元,住院期间护理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70元,残疾赔偿金x元,做手术理发费100元,定残后护理费(按20年计算)x元,合计x元,由被告人陈某某2010年1月14日前给付10万元,下余x元于201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担保人李桂先在被告人陈某某于2010年9月30日前未如期给付x元赔偿款时承担给付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小健
审判员骆兴云
审判员王国胜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