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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某(曾用名代某民),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占用地2009年4月9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刘娜娜、被告人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元月份至2009年4月上旬,被告人戴某某在没有办理《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渑池县X镇X村西坡明采铝石倒渣占用林地。后经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1.3亩,树种为防护树。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赵某某、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杨某某的证言;有渑池县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工程采掘协议书;三崤函司鉴所[2009]林地鉴字X号鉴定书等书证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为开采矿石堆放石渣非法占有防护林地20余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张绍云

代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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