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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穰东镇草庄村四组与李某某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X镇X组。

代表人穆某某,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潘金豹,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2年9月2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磊,邓州市白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邓州市X镇X组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为追偿权纠纷一案,邓州市X镇X组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邓州市X镇X组长穆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潘金豹,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100元,退还上诉人邓州市X镇X组。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玉建

审判员许照高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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