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X镇X组。
代表人穆某某,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潘金豹,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2年9月2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磊,邓州市白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邓州市X镇X组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为追偿权纠纷一案,邓州市X镇X组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邓州市X镇X组长穆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潘金豹,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100元,退还上诉人邓州市X镇X组。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玉建
审判员许照高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