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尚某甲、张某乙、尚某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丁、张某戊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尚某甲、张某乙、尚某丙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