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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马某某与范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67年11月22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94年4月23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胡某某,女,生于1967年11月22日,汉族。

上列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同喜,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女,生于1966年4月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瑞,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6年2月16日,汉族。

二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同喜,被上诉人范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国瑞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退还上诉人胡某某。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郭林慧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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