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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因与乔某某、方九斤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某,男,生于1962年8月1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钊,南阳市宛城区司法局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某,又名乔某,男,生于1964年10月6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九斤,男,生于1955年5月13日,汉族。

上诉人汪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乔某某、方九斤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09)淅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钊、被上诉人乔某某、方九斤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09)淅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刘洪海

审判员张君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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