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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季某某与被上诉人姚某某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男,35岁。

上诉人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姚某某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季某某与被上诉人姚某某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季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曹根群

二○一○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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