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照,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2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降中奎、张朝阳、郑燕杰(三人均已判刑)等人携带压剪、菜刀等工具到本市X乡X村至河湾段盗割200对通信电缆110米,价值2090元。后将偷盗的通信电缆卖给刘民杰(已判刑),赃款分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同案犯降中奎、张朝阳、郑燕杰的供述,证人任X结的证言,(汝)价证鉴字(2007)第X号鉴定结论书,(2008)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0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晓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