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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国道东侧崔庄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尹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峰,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童铸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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