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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冯某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伟,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步尚,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宇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宇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予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夏智勇

审判员曹根群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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