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贪污,于2009年6月19日被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9年7月2日经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桐柏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彭某峰,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贪污,于2009年7月10日被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9年7月20日经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2日由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某乙,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人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9年7月9日被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倪某某贪污罪、受贿罪、销毁会计资料罪、韩某甲、曹某犯贪污罪、销毁会计资料罪一案,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9)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销毁会计资料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韩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销毁会计资料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曹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销毁会计资料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倪某某违法所得7万元、韩某甲违法所得x.17元、曹某违法所得2.4万元予以追缴(其中倪某某受贿2万元、曹某贪污2.4万元已缴纳)。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倪某某、韩某甲不服,倪某某以其构不成贪污罪、销毁会计资料罪,韩某甲以其构不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倪某某、韩某甲、曹某犯贪污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09)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李显娥
审判员胡书海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