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26岁。
委托代理人岳某,男,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略),住(略)。
被告卓某某,女,38岁。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某、被告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6年3月认识恋爱,2007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架、打架。原、被告婚后不到三个月因感情不和分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曾于2010年3月26日起诉被告离婚,后原告撤诉。之后原、被告仍一直分居,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从2009年1月29日起分居至今,感情已经破裂。但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原告将欠被告的钱还给被告,之后被告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3月认识恋爱,2007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打架。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从2009年1月29日起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0年3月26日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来院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原、被告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庭审中,被告称原告欠其4万元,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称其不欠被告该4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09年1月29日起分居至今,已超过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欠其4万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卓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被告卓某某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兵
人民陪审员雷贯华
人民陪审员徐某贵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任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