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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与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某,男

上诉人耿某因与被上诉人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耿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耿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燕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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