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某,男
上诉人耿某因与被上诉人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耿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耿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燕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