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
被告黄某乙。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俊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双方父母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已分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被告黄某乙辩称,双方感情一直很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双方父母介绍相识后恋爱,2004年4月29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孩子。原告以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于2010年5月20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黄某乙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双方父母介绍后相识,并在恋爱近4年后登记结婚,双方有较深厚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也较好,故双方感情未达到破裂的程度,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嘉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俊
书记员李业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