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人民大道绿城庭园。
委托代理人董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X路,现住上海市宝山区X路。
委托代理人唐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
原告牛X与被告董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裕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X及其代理人董XX、金XX、被告董X及其代理人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X诉称,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争吵中遭被告殴打致伤。自2008年12月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董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是好的,虽为生活琐事有过争执,但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愿意改正不足并加强沟通来改善夫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0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名董XX。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审理中,被告对吵打中原告受伤表示赔礼道歉,要求和好,原告则坚持要求离婚,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和家庭事务而产生隔阂,主要责任在被告,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鉴于目前被告有夫妻和好的诚意,对此,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消除隔阂,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难以支持。望被告言行一致,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牛X要求与被告董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被告董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裕明
书记员钱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