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X乡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屈某某,该村委会委员。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女。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X乡X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银州,被上诉人登封市X乡X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宁元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