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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登封市唐庄乡磨沟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X乡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屈某某,该村委会委员。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女。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X乡X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银州,被上诉人登封市X乡X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宁元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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