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2010年6月1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0月13日由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略)。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夏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建华、人民陪审员郭朝霞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廖莉芳担任记录。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尊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编造自己有一个很有钱的香港爷爷,并虚构其爷爷要给自己2亿元人民币,自己得钱后要做善事的谎言,先后骗取李某甲、陈某、李某共计现金x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6年5月的一天,在德山开发区某旅馆,被告人张某某认识了江苏省徐州市的被害人李某甲后,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其香港的爷爷要给大陆慈善捐款,许诺要给被害人李某甲四千万人民币,但先要李某甲按4.12%的比例交四千万捐款的地方城市建设费,并取得被害人李某甲的信任,后在2006年6月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以李某甲还差地方建设费或以办四千万捐款没有路费为由,多次要被害人李某甲往其提供的银行账号上汇钱,累计共骗取人民币x元;
2、2010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李某甲认识被害人陈某后,同样以其香港的爷爷要给大陆捐款为由,许诺给被害人陈某550万元人民币,但要被害人陈某先给城市建设费。在取得被害人陈某的信任后,被害人陈某当场给了被告人张某某4500元人民币。过了几天,陈某分2次给了被告人张某某1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以还差手续费为由,又要被害人陈某给自己提供的账号上汇了2400元现金;
3、2010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鼎城区X镇金霞社区千里马招待所住宿时,对该招待所的老板李某谎称其香港爷爷要给自己2亿元人民币做善事,并答应给李某200万元,但要先给被告人张某某6000元手续费。在取得被害人李某乙信任后,先后骗取李某现金4500元。案发后,被骗现金4500元已退还给了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甲、陈某、李某乙陈某、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部分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夏宜
审判员刘建华
人民陪审员郭朝霞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廖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