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某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别名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宇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到洛阳市西工区X路“鸿洁洗浴中心”对面一食品店外将该店玻璃推拉门砸坏。洛阳市公安局王城路派出所民警闫××、张×接警后赶到现场进行调解时,被告人杨某某辱骂、威胁出警民警,并进行撕扯,被带至王城路派出所后,被告人杨某某再次辱骂民警,并殴打民警闫××。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被害人闫××陈述、证人王××、任××、张×、张×等人证言、抓获经过、辩认笔录、被告人杨某某诊断证明及表现说明、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被害人闫××诊断证明、伤情照片、被杨某某砸坏的玻璃门照片、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表现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门不是砸坏的,且未殴打出警民警。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到洛阳市西工区X路“鸿洁洗浴中心”对面一食品店外将该店玻璃推拉门砸坏。洛阳市公安局王城路派出所民警闫××、张×接警后赶到现场进行调解时,被告人杨某某辱骂、威胁出警民警,并进行撕扯,被带至王城路派出所后,被告人杨某某再次辱骂民警,并殴打民警闫××。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认其辱骂并殴打民警的事实。

2、被害人闫××陈述:证明在出警过程中杨某某辱骂撕扯民警,到派出所后杨某某将其打伤的事实。

3、证人张×、李××的证言证明杨某某到派出所后辱骂民警并将闫××打伤的情况。

4、证人王××、任××、张×的证言证明杨某某将食品店门弄坏后拒不赔偿,民警到场后杨某骂民警并拒绝到派出所调解。

5、杨××、袁××、袁××的证言证明杨某某曾得过精神病,经常喝酒与常人不同的情况。

6、辩认笔录、抓获证明、伤情照片等。

7、河南省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证明杨某某患分裂情感性精神病,作案时为完全责任能力。

8、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及现实表现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卢海平

审判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任少文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秋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